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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模式镜鉴下环境管制标准私法效力再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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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标准在侵权法上的效力问题同时受到了我国法与德国法的关注,特别是在公私交界且合规致害现象高发的环境侵权领域.我国可以借鉴德国法上环境私法责任框架,以归责原则区分为前提,并且进一步参考德国法上的违法性理论,在违法性要件与过错要件下分别审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目标和规范内容.出于对利益衡量、风险分配等因素的考虑,环境质量标准宜被认可作为环境权益受私法保护之边界,从而具备合规抗辩效力;而由于公法上的行为义务与侵权责任在过错要件下注意义务吻合度不足,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不当然具备合规抗辩效力.这一方案可合理解释裁判现状,揭示我国两种环境管制标准的角色差异,厘清公私两法在环境侵权中的分工.

刘敏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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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 法学院 中德法学研究所 南京210093

环境侵权 合规抗辩 违法性要件 环境质量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留学基金国外合作项目

202106190162

2024

德国研究
同济大学

德国研究

CSSCICHSSCD
影响因子:1.429
ISSN:1005-4871
年,卷(期):2024.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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