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应对人工智能监管的困境并抢占监管竞赛的先机,欧盟在《人工智能法》中特设专章规定了监管沙盒制度.其目的在于建立一种创新友好、面向未来、可持续且有弹性的人工智能监管模式.这一制度不仅能为人工智能研发者提供统一的制度保障,为监管机构创造一个学习型监管环境,还能为中小企业提供灵活的市场准入门槛.然而,人工智能监管沙盒制度并非完美无缺,它存在沙盒参与者侵权责任减免事由的缺失、沙盒监管激励措施有待规范,以及数据利用相关规定不完善等问题.因此,我国在借鉴欧盟经验的同时,应结合本国国情,从分行业制定沙盒监管目标、明确沙盒主体责任、强化沙盒监管激励引导、加强监管沙盒中的数据保护以及完善沙盒退出机制等方面入手,推动适应我国国情的人工智能监管沙盒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