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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引发对伪造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事后救济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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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可以分为无效之诉和可撤销之诉两种模式,性质上可划分为程序瑕疵和内容瑕疵两类.股东大会决议作为股份有限公司最高意思表示,所产生的瑕疵问题,会直接危及到公司、股东及第三人的利益.本文将重点分析的“伪造股东会决议”就是股东会决议瑕疵在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一种形式.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利,稳定市场秩序,完善救济制度是我们解决该课题的关键.

杨璧成、范岳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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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 股东大会决议 事后救济

2013

大江周刊(论坛)
江西日报社

大江周刊(论坛)

ISSN:1005-6564
年,卷(期):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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