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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适用中的缺陷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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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中附件一国家履行温室气体减排任务的机制之一.清洁发展机制具有参与主体多元性、目标双重性、立法公法性的法律特征.我国颁布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在适用中存在三个缺陷:碳排放交易一级市场参与者资质要求的缺陷,CER指导价格缺陷和CDM项目收益分配缺陷.笔者针对这些缺陷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对策.

陈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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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 黑龙江哈尔滨150001

清洁发展机制 CDM项目 缺陷

2013

大江周刊(论坛)
江西日报社

大江周刊(论坛)

ISSN:1005-6564
年,卷(期):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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