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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之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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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在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话题中一直是讨论的热点问题.文中认为,除了检察院可以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之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环境保护组织也是适格的原告类型.作为普通公民的我们,由于受到实际诉讼能力等因素的限制,并不适宜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但是如果普通公民在生活中发现了环境侵权案件时,可以向检察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组织进行检举和控告.

张新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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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法学院 江苏南京210093

环境公益诉讼 适格原告 检察院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社会组织 公民个人

2013

大江周刊(论坛)
江西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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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1005-6564
年,卷(期):2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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