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科技·科技天地2012,Issue(20) :337-337.

浅谈代垫费用在实务中的特殊情形

田彦
大科技·科技天地2012,Issue(20) :337-337.

浅谈代垫费用在实务中的特殊情形

田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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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云南省曲靖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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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公司主要经营煤炭,属于煤炭购销的中间商,在经营中发生这样的情形:我公司与某一钢铁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三票’,结算,三票包括汽车运费发票、火车运费发票、煤炭价款增值税专用发票。汽车运费是我公司从煤矿或中间商处购进煤炭运到火车站的运费,火车运费就是把煤炭通过火车运到A公司的运费,煤炭价款增值税由我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同意三票结算就是愿意把它支付价款分成三部分,汽车运费、火车运费由我公司垫付,然后把运费原件交给它们,由它们承担运费并抵扣,而增值税发票只开具总价款扣除运费后的金额。我公司就按开出的增值税发票金额计算销项税额,而运费全部作为代垫费用处理。

关键词

代垫费用/煤炭购销/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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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12
大科技·科技天地
海南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大科技·科技天地

ISSN:1004-7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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