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施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度,由一名自然人掌握公司的对外代表权和内部经营管理权,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治理中处于"权力与责任的核心"地位.法定代表人的这一法律地位不但与公司治理的分权制衡理念相悖,而且引发争夺公司控制权、法定代表人变更、越权代表等纠纷,危及公司经营管理秩序和经济利益.公司立法应当回应实践要求,摆脱"厂长经理负责制"和"代表说"下"同一人格"理论的影响,明确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意思表达机关的法律地位与义务,赋予公司选择单一或多元代表模式的自治空间,基于委托关系完善法定代表人退出机制,通过登记公示技术使公司对代表权的限制发生对抗效力.
基金项目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21SFB4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