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废止的主要原因在于不符合《立法法》关于部门规章权限范围的规定.《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废止后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虽然可以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但可能导致许多具体问题欠缺法律依据,将影响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的许多具体内容.《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废止后水路货物运输法律制度完善的根本途径应是修改《海商法》,在此之前应当先行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也可通过民法典编纂在一定程度上完善《合同法》关于运输合同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相关内容作为具体条款列入合同,同时建议相关组织尽快制定相应的标准格式合同和标准单证格式.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16FFX010)
交通运输部重大软科学研究项目(2013-322-81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