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共利益是我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唯一理由,亦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的合法性前提.司法实践中,由于公共利益概念本身的不确定性和立法规范的可阐释性以及征收过程中存在的用地与征收不同步、征收项目决定主体与启动主体同一、征收补偿与公共利益混同等因素,致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中公共利益合法性审查呈现泛化、虚化、异化等问题.对此,应首先明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中公共利益的合法性审查宜采取"多益平衡"模式,在此基础上,选择较高级别的审查强度,从严格律法主义的形式合法性审查转向适当能动主义的实质合法性审查.同时,充分发挥职权探知主义下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优势,在过程维度引入利益衡量的方法,全方位展现公共利益的实现路径,进而回应被征收人对公益目的的异议,从而实现此类案件办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