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第 37 条规定的定罪免刑制度是提升轻罪治理质效的重要实体法资源.通过以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案例为分析样本展开的实证研究发现,轻罪司法裁判中定罪免刑的适用呈现出规范基础存在争议、全面审查思维缺失、裁量依据择取不当等定性难题,以及对影响基准刑的情节把握不同、对从重处罚情节的态度不同等定量难题.对此,应将《刑法》第 37 条的独立适用范围原则上限定于轻罪领域,并围绕作为刑罚裁量核心要素的责任和预防两方面构建"犯罪情节"的全面审查和甄别提取规则,从而化解定罪免刑裁断中的定性难题.考察责任和预防及其内部的子要素在定罪免刑裁量中的主次地位和比重大小,发掘"罪责导向下人格责任的有限突破"之定罪免刑裁量要素的结构地位,并将这一结论具体应用于针对影响基准刑的情节和从重处罚情节的规范性分析中,实现定罪免刑定量规则的系统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