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司法裁判中,法官考量或诉诸后果的情形十分普遍,通过梳理并归纳后果考量融入司法裁判的实践样态,可初步将其类型化为隐性融入和显性融入两种方式.无论是基于法律规则的开放结构,还是司法活动的实践面向,抑或是人民法院的功能变迁角度,后果考量都存在成立的正当性.为防止恣意进行后果考量,学界普遍认为应当将后果考量的引入固定于疑难案件场域,但疑难案件识别标准难以明确统一,将其作为前设性条件会进一步增加后果考量融入的不可控性.因此,可通过严格的法律论证方法予以技术性回避,将后果考量补充性、辅助性地嵌入外部论证过程.同时,构建"回应型"和"前瞻型"并轨的准立法模式,加强裁判者释法明理的论证义务,发挥准立法和司法二元视角共轭互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