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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功能主义到规范主义:数字经济地方立法模式的应然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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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地方立法是回应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优化地方营商环境的综合结果.以 12 部数字经济地方性法规为观察样本,发现数字经济地方立法具有促进型产业政策法定位、激励性规制的大量运用、数据要素治理规则的功能主义导向等特点,体现为功能主义立法模式.功能主义数字经济地方立法模式过于注重政策意图和经济绩效,不可避免地存在条款可执行性不足、调控功能碎片化、缺乏与其他立法衔接等问题.为修正功能主义立法模式的缺陷,应引入规范主义立法模式加以平衡,通过合理调配倡导性条款与实质性条款的比例、使用比例原则限制调控范围的扩张、加强与其他立法的衔接配合以及完善法律责任条款设计等方式增强数字经济地方立法的可执行性、可控性、可衔接性和可司法性.

唐士亚、张巍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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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州 350108

数字经济 地方立法 促进型立法 功能主义 规范主义

2024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大连海事大学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HSSCD
影响因子:0.257
ISSN:1671-7031
年,卷(期):2024.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