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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法律制度完善刍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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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水产品中的渔业初级产品首次纳入该法的规制范围,为水产品质量安全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通过采用文献、实证研究等方法,结合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归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相关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存在的不足:对水产品批发市场监管义务规定不明确、水产品附加标识制度存在缺失、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不完善、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偏轻.在应对策略上,建议完善水产品批发市场监管义务的相关规定,完善水产品附加标识制度和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可追溯制度,加大处罚力度.待时机成熟,建议对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门立法.

费宏达、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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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财经学院 文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600

大连海洋大学 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辽宁 大连 116600

水产品 质量安全 监管 附加标识制度

辽宁省教育厅科学研究经费项目大连财经学院经济法研究中心项目

LJKR0717KY041202305

2024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大庆师范学院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影响因子:0.178
ISSN:2095-0063
年,卷(期):2024.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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