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水产品中的渔业初级产品首次纳入该法的规制范围,为水产品质量安全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通过采用文献、实证研究等方法,结合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归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相关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存在的不足:对水产品批发市场监管义务规定不明确、水产品附加标识制度存在缺失、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不完善、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偏轻.在应对策略上,建议完善水产品批发市场监管义务的相关规定,完善水产品附加标识制度和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可追溯制度,加大处罚力度.待时机成熟,建议对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门立法.
基金项目
辽宁省教育厅科学研究经费项目(LJKR0717)
大连财经学院经济法研究中心项目(KY041202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