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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边界研究——以已公开个人信息的保护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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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公开个人信息是否值得保护以及如何保护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中存在重大分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应当确定为信息自决权,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有侵犯信息自决权之可能,因此刑法应当对已公开个人信息进行保护.通过对大庆高新区人民检察院近三年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梳理,虽多为未公开信息,但也不乏存在已公开个人信息的情况,对于此部分信息应如何认定,在把握上存在分歧.本文认为,对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应进行分类保护.具体而言,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分为自行公开与合法公开.对于自行公开的个人信息,除信息主体明确拒绝外,处理行为不宜入罪;对于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除信息主体明确拒绝以及处理行为侵害重大利益外,处理行为不宜入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组、秦余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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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黑龙江 大庆 163711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经开区检察室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已公开个人信息 信息自决权 保护路径

2023年大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

DSGB2023146

2024

大庆社会科学
大庆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大庆社会科学

CHSSCD
影响因子:0.197
ISSN:1002-2341
年,卷(期):2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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