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长三角数据要素市场区域一体化构建——以区域协同立法为进路

长三角数据要素市场区域一体化构建——以区域协同立法为进路

扫码查看
数据要素价值的发挥依赖区域统一规范以及流通机制的畅通,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背景下,长三角区域未能形成数据要素市场一体化的协同立法机制,以及现有立法无法有效满足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等问题阻碍了数据要素市场区域一体化建设.需以区域协同立法为进路,构建包括数据要素市场一体化联席会议、利益协调机制在内的区域立法协同机制,并探索构建区域数据要素市场一体化规则,通过制定数据资产化标准、数据流通标准规范以及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交易规则形成统一的区域数据流通机制,打通数据要素区域流通规则壁垒.同时,通过搭建涵盖算力资源平台、区域数据交易平台、公共数据运营平台等重要板块的综合性数据平台,联通三省一市数据要素市场基础设施,奠定数据要素区域流通的物质基础.

李雨洋

展开 >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上海 200042

数据要素 区域协同立法 区域市场一体化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2023)

23YJE820001

2024

大庆社会科学
大庆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大庆社会科学

CHSSCD
影响因子:0.197
ISSN:1002-2341
年,卷(期):2024.(3)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