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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中“徇私舞弊”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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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是否应成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自该罪成立以来一直饱受争议。本文从“徇私”、“舞弊”的内涵出发,阐明两者的关系及字面含义,然后再列举两者在理解中出现的分歧,最后在立法中建议将“徇私舞弊”从本罪剔除,直接以“故意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命名本罪。

李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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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法学院 湖南 湘潭 411100

徇私舞弊 不移交刑事案件 认定 立法 完善

2015

读写算(教育教学研究)
荆门市教科所

读写算(教育教学研究)

ISSN:1002-7661
年,卷(期):20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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