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1年颁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第70条创设性增设公益诉讼制度,意在解决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主体性弱化"救济的困境,但缺乏相应解释与具化程序观照的原则性规定无力支撑其立法初衷实现.在证成惩罚性赔偿制度介入个人信息公益诉讼基础上,应当分别从宏观微观两个维度探究其实现路径与具化制度建构.宏观上,在保障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价值独立与谦抑适用基础上,完成其内容体系的设计;微观上,则从规范要素、计算规则、管理制度三个面向积极实现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个人信息公益诉讼中的规则供给,"以期达成大数据时代产业转型之际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产业发展间动态平衡.
基金项目
2022年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2YBQ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