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对居住权的规定过于简单,需要通过解释论加以展开.《民法典》的规定坚持了居住权的人役性,但其与传统人役权相比已发生很大变化,其人役性主要体现为权利主体的特定性,家庭关系和无偿性都不再是其属性要求.《民法典》并未排除法定居住权,可由法院在案件审理中通过裁判确认.基于人役权的属性要求,居住权人限于自然人.为了准确界定居住权人的范围,应当对居住权的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进行区分.居住权的消灭事由除了期限届满和居住权人死亡之外,还应包括居住权人抛弃居住权、居住权人和所有人身份混同、居住房屋灭失和居住权人滥用居住权等.以遗嘱设立居住权时不限于书面形式,只要满足遗嘱的形式要求即可,遗嘱居住权与合同居住权一样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