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残疾人、孕期、哺乳期妇女、未成年人和急性传染病人等特定人员参与贩卖毒品的情况十分常见.上述特定人员普遍具备特殊的生理特征与法律地位,因而在对其进行刑事处罚时往往会遇到是否处罚和如何处罚的难题.多年来,司法者始终在探索特定人员贩毒行为的合理治理方式.《昆明会议纪要》的出台标志着"区别处罚"的裁判思路已经初步形成.为正确理解并合理适用相关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细化"区别处罚"具体规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升实刑执行的有效性和完善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等措施,优化特定人员贩毒行为的刑事治理机制,进而切实提升毒品犯罪的治理效能.
基金项目
重庆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23SKJD025)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学生科研创新项目(FXY2023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