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24,Vol.38Issue(4) :48-56.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理解与适用——从"可以"走向"应当"

闫召华 吕辰尧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24,Vol.38Issue(4) :48-56.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理解与适用——从"可以"走向"应当"

闫召华 1吕辰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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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 4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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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把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改为"对于采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目的是要发挥取保候审的替代作用,降低我国的未决羁押率.但仅仅依靠法条规定"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并不能达到增加取保候审适用率、降低未决羁押率的目的.建议通过改变办案人员的司法理念,明确"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判断标准,采取相关措施增强取保候审的诉讼保障力,完善取保候审制度,实现从"可以"走向"应当",达成第3条的立法目的.

关键词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取保候审/社会危险性/未决羁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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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4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福建警察学院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影响因子:0.27
ISSN:1674-4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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