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数字时代的"证据之王",电子数据侦查取证应以数据生命周期理论、数据分类分级理论、数据主权理论和数据权利保护理论为基础.现阶段,电子数据侦查取证存在收集方式和取证主体相关规定失当、审批程序监督制约不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难以适用、跨境调取合法性受到质疑等困境.在目前"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逐渐向纵深推进的背景下,应以《刑事诉讼法》第4次修改为契机,从重构多元化的取证方式、强化审批程序与监督制约、构建体系化的非法电子数据排除规则、完善相关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的衔接人手,破解以上困境,塑造具有现代法治意义的电子数据侦查取证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