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24,Vol.38Issue(5) :98-108.

互动性秩序法益视角下的妨害公务罪新论——以《刑法》第277条第1款为例

陈福淼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24,Vol.38Issue(5) :98-108.

互动性秩序法益视角下的妨害公务罪新论——以《刑法》第277条第1款为例

陈福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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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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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妨害公务罪不是针对公务执行人员的犯罪,其主体性导向的法益不能合理认定各构成要件要素,且有颠倒法益机能之嫌.回顾妨害公务罪的立法历史,可以发现个体与国家关系的转换,妨害公务罪的正当基础在于,人是有限理性的个体,需要创建国家来保障每个人自由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从人民与国家的互动关系中可以构造出妨害公务罪的法益,即人民对公务行为的信赖和国家资源的有限性.妨害公务罪的罪质是具体危险犯,其保护的法益属于国家法益.在其罪质和法益的指导下展开构成要件要素的解释,"暴力"必须为行为人积极主动地实施阻碍公务正常执行的行为,"威胁"应具有暴力性质并直接针对公务执行人员,且二者的程度应足以阻碍公务的正常执行.妨害公务罪所保护的公务不仅形式上要有法律授权、实质上要体现国家对主体之间和平共存的基本条件的保障,在执行过程中还必须遵循比例原则.

关键词

妨害公务罪/互动性法益/暴力/威胁/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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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4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福建警察学院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影响因子:0.27
ISSN:1674-4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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