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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海商法》第188条第3款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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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从民法关于留置权的一般规定,对《海商法》第188条第3款的规定是否构成救助人对获救船舶和财产的留置权进行分析和探讨,并提出我国《海商法》需要明确规定救助人对海难救助报酬留置权的必要性.

陈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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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201306

海难救助 海难救助报酬留置权

2020

福建质量管理
福建省质量管理协会

福建质量管理

ISSN:
年,卷(期):2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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