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质量管理2020,Issue(3) :217-218.

我国用益物权客体范围之探讨——兼评我国《物权法》第117条

谷媛睿
福建质量管理2020,Issue(3) :217-218.

我国用益物权客体范围之探讨——兼评我国《物权法》第117条

谷媛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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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武汉大学 湖北 武汉 43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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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 《物权法》 第117条将用益物权的客体限定为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对此仍有几处疑问值得探讨.本文考察了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立法,在动产、不动产、权利以及财产上都可以设立用益权.但该用益权并不完全等同于我国法上的用益物权.考虑到我国立法传统、动产特性以及对制度供给的实际需求,应将用益物权的客体限定为不动产,同时对于临时性的用益也应保留债法的调整模式.

关键词

用益物权/不动产/租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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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0
福建质量管理
福建省质量管理协会

福建质量管理

ISSN:
参考文献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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