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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履行行为成立合同及合同内容的确定——评一例普通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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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缔约过程中,一方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的,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我国 《合同法》 第36条、 第37条已经明确规定,实践中却多援用默示的承诺理论.单就合同成立问题而言,默示的承诺理论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但如果涉及到下一步合同内容的确定,"默示的承诺适用承诺的一般规则"就显露出诸多不合理之处,而且会陷入格式之战的泥沼.履行行为得以成立合同是立法者对表意人的意思自治利益与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进行衡量后的结果,是引入可责性规则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进行判断的结果,而这一规则同样可用于确定在此情形下成立的合同的具体内容,并能与《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相结合,为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平息格式之战提供解释论的方法.

张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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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 北京 100089

履行行为 可责性 默示的承诺 格式之战

2020

福建质量管理
福建省质量管理协会

福建质量管理

ISSN:
年,卷(期):2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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