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质量管理2020,Issue(5) :208-209.

论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义务的性质

陈宇
福建质量管理2020,Issue(5) :208-209.

论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义务的性质

陈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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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 20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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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已经履行的合同经解除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而关于其中回复原状义务的性质,《合同法》并没有明文规定.为了法律适用的明晰及保护交易安全,在我国法律体现中,应当明确该恢复原状义务的性质系一种基于原合同关系变形而来的法定之债,因而合同解除后,物权即非当然回归原物权人,原物权人所享有的仅系债权而已.

关键词

合同解除/恢复原状/折中说/直接效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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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0
福建质量管理
福建省质量管理协会

福建质量管理

ISSN:
参考文献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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