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投保人与他人行为共同造成第三者伤害的情况下,投保人与他人是否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如果确定为共同侵权行为,投保人与其他肇事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在投保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还是应当在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最高限额内,对投保人的责任份额以及对其应当承担的连带责任?我国《保险法》和《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条款》等相关法律无明确规定,司法实务界尚未形成统一的处理意见,学说理论亦有分歧.有鉴于此,本文拟以该问题为研究对象,就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中连带责任的承担问题提出自己肤浅的看法,以求教于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