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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人公司P2P互联网金融集资诈骗罪的限制与规范——以检例第40号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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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于英国的互联网金融P2P模式入驻中国以来,在行政和法律监管空白下"野蛮生长",带来高收益的同时必然引发了金融风险,涉足作为"社会最后一道防线"的刑法的规制范畴.以周辉集资诈骗案为例,司法实践中常常有客观归罪的嫌疑,不仅忽视刑法的谦抑性,而且混淆行政监管和刑事介入的界限.本文将以检例40号为切入,讨论"非法占有"的认定从而探析一人公司P2P案集资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明确行政监管与刑事介入的界限,力求为司法实践构建互联网金融集资诈骗罪的规范之路.

刘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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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民族大学 四川 成都 610225

P2P互联网金融 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占有 刑法谦抑性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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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年,卷(期):2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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