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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质量管理
2020,
Issue
(7) :
198-199.
论一人公司P2P互联网金融集资诈骗罪的限制与规范——以检例第40号为例
刘炳琳
福建质量管理
2020,
Issue
(7) :
198-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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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人公司P2P互联网金融集资诈骗罪的限制与规范——以检例第40号为例
刘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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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1.
西南民族大学 四川 成都 6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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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源于英国的互联网金融P2P模式入驻中国以来,在行政和法律监管空白下"野蛮生长",带来高收益的同时必然引发了金融风险,涉足作为"社会最后一道防线"的刑法的规制范畴.以周辉集资诈骗案为例,司法实践中常常有客观归罪的嫌疑,不仅忽视刑法的谦抑性,而且混淆行政监管和刑事介入的界限.本文将以检例40号为切入,讨论"非法占有"的认定从而探析一人公司P2P案集资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明确行政监管与刑事介入的界限,力求为司法实践构建互联网金融集资诈骗罪的规范之路.
关键词
P2P互联网金融
/
集资诈骗罪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非法占有
/
刑法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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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0
福建质量管理
福建省质量管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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