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质量管理2020,Issue(8) :219-220,199.

破产程序中让与担保之权利认定与实现

田华
福建质量管理2020,Issue(8) :219-220,199.

破产程序中让与担保之权利认定与实现

田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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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中央财经大学 北京 10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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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让与担保最初设立之目的在于为债务人之债务提供相应担保,该设立目的也是让与担保之本质,因此,担保权人不能直接获得担保财产的所有权.即使从权力外观来看,担保权人享有担保物的所有权,但担保权人并不能行使其全部权能,而只能行使基于担保之目的的权利.基于此,在所有权说与担保权说中认可后者,故以此为理论基础,进一步认定在破产程序中,担保权人成立的应是别除权,在该权力基础上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司法实践中,别除权的实现主要体现为就该担保财产所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该优先受偿权,某些法院并不认可,基于该实务现状,让与担保的别除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实现还有待解决.

关键词

让与担保/别除权/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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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0
福建质量管理
福建省质量管理协会

福建质量管理

ISSN:
参考文献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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