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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漏油船舶所有人在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致油污损害中的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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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漏油船舶所有人在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致油污损害中是否为受损害人可直接请求的责任主体存在争议,本文从现有国际公约和国内法的规定入手,从授权性法律规范的解释、无过错归责原则、一般环境侵权法律规范与船舶油污特别规定的角度分析了将非漏油船舶所有人列为责任主体的不合理性.

陈晶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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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上海 201306

非漏油船舶 互有过失 责任主体

2020

福建质量管理
福建省质量管理协会

福建质量管理

ISSN:
年,卷(期):2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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