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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一体化背景中的环境立法协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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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立法协作主体是人大及政府,依照 《宪法》、 《立法法》 规定,协调中央和地方立法权的对接,通过长三角立法协调委员会制度积极促进长三角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明确长三角环境立法的主体.消解长三角环境法律内容上的冲突,在立法程序上包括立法前论证、 草案起草、 备案监督上都要实现协作.

马存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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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学院文法学院 浙江 嘉兴 314001

长三角一体化 环境保护 立法协作

嘉兴学院 "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研究中心" 2019 年预立项课题研究成果

2020

福建质量管理
福建省质量管理协会

福建质量管理

ISSN:
年,卷(期):2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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