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质量管理2020,Issue(14) :221.

浅析房屋租赁合同中擅自转租问题

戴军
福建质量管理2020,Issue(14) :221.

浅析房屋租赁合同中擅自转租问题

戴军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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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江苏 无锡 2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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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 第716条规定,承租人要将租赁的房屋转租给他人,必须经过出租人的同意,否则即为擅自转租行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擅自转租的法律关系中,承租人将房屋擅自转租的行为无论如何界定,都不影响转租合同的有效性.在实践中常见的是承租人违反承租合同,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根据现行 《合同法》 及将要实行的 《民法典》,出租人的要求应得到支持,但这对依约履行转租合同的次承租人来说存在明显的利益失衡.这种不公平是我国立法的问题,也是民法传统理论的固有问题.

关键词

房屋租赁合同/转租/单方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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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0
福建质量管理
福建省质量管理协会

福建质量管理

ISSN:
参考文献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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