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能职责的研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能职责的研究

扫码查看
在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制改革于全国广泛推行的现状下,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改革中举足轻重的关键性组织,承担着清产核资,量化折股,成员确权,经营集体资产等重要作用.《民法总则》 于2017年确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并且在2021年即将施行的 《民法典》 中,也肯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获得法人资格,不可谓不是我国涉农改革几十年中的重大创新.但在改革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身存在权责不明,产权归属不明晰,法人能力不完善等问题阻碍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改革中发挥作用.因此,应结合我国集体所有制的基本经济制度,加快相关方面的立法建设,以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尽早适应市场经济,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唐灵瑶、李吉群、石倍瑜

展开 >

西南民族大学 四川 成都 61004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政社分开 产权归属 破产能力

本项目来源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s201910656108

2020

福建质量管理
福建省质量管理协会

福建质量管理

ISSN:
年,卷(期):2020.(14)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