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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修改视域下再议“航次租船合同”的性质与立法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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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比较“航次租船合同”与“提单运输合同”在不同背景下的内涵、渊源和适用条件,得出航次租船合同与提单运输合同虽然是两种不同的合同,但这不影响其继续存在于第四章下,因为二者都具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性质.其逻辑关系不是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的关系,而是二者在同一章下各自实现着自身的立法功能的关系,即前六节是针对提单运输合同段强制性规范,第七节是针对航次租船合同的任意性规范,互相不应干涉但又有所交叉.

何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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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201306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 《海商法》修改

2020

福建质量管理
福建省质量管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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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年,卷(期):2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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