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质量管理2020,Issue(17) :190.

《海商法》修改视域下再议“航次租船合同”的性质与立法逻辑

何璇
福建质量管理2020,Issue(17) :190.

《海商法》修改视域下再议“航次租船合同”的性质与立法逻辑

何璇1
扫码查看

作者信息

  • 1.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201306
  • 折叠

摘要

本文通过比较“航次租船合同”与“提单运输合同”在不同背景下的内涵、渊源和适用条件,得出航次租船合同与提单运输合同虽然是两种不同的合同,但这不影响其继续存在于第四章下,因为二者都具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性质.其逻辑关系不是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的关系,而是二者在同一章下各自实现着自身的立法功能的关系,即前六节是针对提单运输合同段强制性规范,第七节是针对航次租船合同的任意性规范,互相不应干涉但又有所交叉.

关键词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海商法》修改

引用本文复制引用

出版年

2020
福建质量管理
福建省质量管理协会

福建质量管理

ISSN:
参考文献量4
段落导航相关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