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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行为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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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明确指出“知假买假”在食品药品领域受《食品安全法》保护、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既是食品安全问题泛滥的特殊背景下的政策考量,也符合法律体系论证的正当性.但此解释不能当然地扩张适用至食品药品以外的其他领域,其他领域的“知假买假”请求惩罚性赔偿的行为不宜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的规定.一方面,“知假买假”不符合该条“欺诈”的构成要件,也违背了经营者瑕疵担保责任的理论基础;另一方面,即使是食品安全领域,支持“知假买假”的实践也能未带来良好的社会预期效果.
Study on the Application of Punitive Compensation of "Knowing and Buying Fake”

迟倩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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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 北京100875

“知假买假” 惩罚性赔偿 请求权基础 瑕疵担保责任

2020

福建质量管理
福建省质量管理协会

福建质量管理

ISSN:
年,卷(期):2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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