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质量管理2020,Issue(19) :190-191.

浅析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主体

周胤祺
福建质量管理2020,Issue(19) :190-191.

浅析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主体

周胤祺1
扫码查看

作者信息

  • 1.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 200120
  • 折叠

摘要

民法上以综合赔偿为主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和赔偿方式,旨在通过限制责任人的责任,减少海上特殊风险,最终促进海事事业的发展.目前,海事赔偿责任制度主要由1957年的《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公约》和1976年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确立,但随着当前航运业的发展,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和新情况.租船人、无船承运人、空间租船人和集装箱租船人的出现,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范围提出了新的挑战.针对新形势,本文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范围作了简要分析.

关键词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主体

引用本文复制引用

出版年

2020
福建质量管理
福建省质量管理协会

福建质量管理

ISSN:
参考文献量4
段落导航相关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