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职务代理是一项传统的商事代理制度.职务代理权源于被代理人的意定授权,但其范围和类型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被代理人承受职务代理行为的效果是法律规定的结果.我国《民法总则》第170条系以民商合一理念为指导,首次在民法典总则编中明确规定了职务代理规范.在制度功能上,该规范有助于统一司法裁判.但基于职务代理制度的商事属性,该条第1款的适用范围需被限缩,与职务代理有关的商事登记制度还需完善,职务代理权类型还需细化.同时,该条第2款是职务代理制度的特殊规范,适用时应注意它与表见代理和普通无权代理的区分.未来可在《商法通则》中通过建构统一的商事登记规范和对职务代理权的类型化处理,完善职务代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