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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法律适用中的争议问题——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1条为分析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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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仅以第552条调整债务加入存在规则供给不足的问题,尚须发挥法典体系化功能,以充实债务加入纠纷的法律适用规则.债务加入的效力基础为连带债务,在法律适用上可为民法典第518条至第520条所调整,既包含外部连带,也涉及内部追偿,不宜引入不真正连带的法理.同时,基于债务加入的担保功能,加入人加入债务通常不具备终局性地承担债务的意思,与保证人的利益期待相似,在内部关系上如无特别约定,应由债务人终局承担责任;保证人资格限制、保证合同要式以及保证人权利保护等规则亦有参照适用的空间.《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1条对加入人追偿权及其限制作出了明确规定,既回归了连带债务的效力基础,也参酌了其担保功能,对其他争议问题的解决具有启发意义.

高圣平、陶鑫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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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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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连带债务 债务加入 不当得利 追偿权 清偿承受权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重大项目

20XNL003

2024

法律适用
国家法官学院

法律适用

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1.116
ISSN:1004-7883
年,卷(期):2024.2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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