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采用"其他……"这样一种概然性、兜底性的规定,一直饱受争议,被认为是继流氓罪、投机倒把罪和玩忽职守罪后的新时期的"口袋罪"."公共安全"的内涵需要进一步厘清,法条中的"其他危险方法"的适用范围需要有明确的标准.对一审人民法院2008年1月——2022年3月间的4195份判决书采用描述性统计、相关性分析的方法进行实证研究,发现一审人民法院和二审人民法院对本罪的认定态度略有不同,判决书说理部分也仍需加强.我国一审人民法院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三个核心裁判规则,即"公共安全"为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司法实践对"公共安全"进行了限缩解释,即单纯的财产安全基本不属于公共安全;"其他危险方法"应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的危险性相当.
基金项目
202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21BFX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