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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出资方式的实践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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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方式制度进行了实质变更,明确列举了债权与股权为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债权作为出资有自身特点,在出资不实、出资债权转让以及股东对公司债权抵销出资义务等方面具有特殊性,应当为债权出资提供相应制度保障.新公司法正式认可股权出资的法律地位,适用中注意以瑕疵股权、认缴未届出资期限股权出资效力认定以及股权权属变更等问题.评估作价对于非货币财产出资具有重要意义,需要注意评估的相关主体、评估时点、评估结果认定以及未依法评估作价处理等方面.

潘勇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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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出资方式 债权出资 股权出资 非货币财产出资作价评估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项目

2024

法律适用
国家法官学院

法律适用

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1.116
ISSN:1004-7883
年,卷(期):2024.2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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