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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理论基础与规范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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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制度重心为,董事违反其对第三人的注意义务时应承担责任.法人实在说不构成第三人责任的反对理由.一方面,鉴于董事与公司关系的变化、董事行为的可归责性以及第三人责任的现实意义,新《公司法》第191条规定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并删除修订草案一审稿中有关"连带责任"的规定具有合理性;另一方面,第191条规范功能为对董事责任的有限补充,而非无限扩张.董事对第三人责任为侵权责任,第三人的范围包括债权人及投资者,但债务不履行原则上不产生第三人责任;此种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原告需举证证明董事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新《公司法》第191条以董事行为的特征为规制前提,为我国民商法体系设置了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一般规范,未来应结合民法典以及商事特别法完善法律上的董事责任体系.

汤欣、李卓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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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

新《公司法》第191条 董事义务 董事责任 第三人责任

2024

法律适用
国家法官学院

法律适用

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1.116
ISSN:1004-7883
年,卷(期):2024.2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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