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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回转制度的厘清与重构——以《强制执行法(草案)》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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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执行回转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具有独立性和强制性的特点.不同于执行救济,执行回转程序是独立于原执行程序的全新的执行程序.执行回转程序中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原审裁判被撤销或者变更是执行回转的前提条件,再审裁定作出之前,一般应当认为执行回转缺乏实体基础和依据.执行回转的启动应当摒弃职权主义回归当事人主义,积极探索构建执行回转之诉.执行回转一般仅限于金钱类执行案件,但行为不应完全排除在执行回转的范围之外.

李宗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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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中国政法大学

执行回转 执行救济 善意取得 启动 范围

2024

法律适用
国家法官学院

法律适用

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1.116
ISSN:1004-7883
年,卷(期):2024.2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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