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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处理中同意规则的功能主义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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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规则厚植于意思自治理论,但信息主体可能陷入认知困境,因个人理性缺位而同意个人信息处理,导致同意难以体现真实意志.同意个人信息处理后,信息主体很难证明个人信息处理与其实际认知相悖.对此,现有研究存在"强知情说"与"弱同意说",但仍无法充分彰显信息主体真实意志、满足其利益诉求.个人信息处理可探索功能主义进路,将法理研究融入数字社会这一复杂系统,由功能需求主导同意规则释义,回应信息主体追求美好数字生活的理性诉求.同意规则具备人格保护功能、行为激励功能及服务评价功能,以服务评价功能为导向,个人信息处理将建立"信息利用——服务供给"的基本逻辑和互利互惠的"对价化"关系.在司法裁判中,应以"对价化"关系作为个人信息处理的实质正当性标准,以服务需求限缩同意内涵,以利他性和特定性作为个人信息处理目的的基本特征.

陈易、何丽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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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法学院

个人信息处理 同意规则 功能主义 服务评价功能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20720191065

2024

法律适用
国家法官学院

法律适用

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1.116
ISSN:1004-7883
年,卷(期):2024.2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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