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层社会治理格局中,"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为人民法庭司法职能定位的调整提供了契机.面对基层社会中的多元治理主体、多样矛盾纠纷、多重规范资源等客观环境,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方法论意义上为人民法庭借助基层治理力量、密切联系群众、透视纠纷肌理、能动自主履职提供了有利的组织条件、群众基础和程序空间."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的实质,是通过司法职能前移延伸出"准司法"职能,为矛盾纠纷化解过程中的不同主体供给规范预期,培育社会解纷力量和民间规范等基层治理资源,站在群众立场诠释和适用法律,发掘司法中的交往理性,使法律权威建立于司法认同之上,并由此参与基层社会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