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作判决作为撤销判决的附属判决,实践中面临多重挑战,如循环诉讼、程序空转,实质化解争议效果不佳.原因主要在于重作判决的法理基础存疑,与其他判决方式的场域界分不明,禁止反复条款也难以得到有效执行.对此,应明确重作判决是一种与行政诉讼客观法秩序维护功能相兼容、与撤销判决效力制度殊途同归、具有独立适用空间的判决方式,其与变更判决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宜采用"具有实体内容标准"界分其与履行判决的适用场域,同时根据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划分不同的适用条件.法院应以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为目的,尽可能作出实体性和指引性重作判决,提升重作判决的执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