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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赔偿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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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具有"行政性"一般属性和"协议性"特别属性,由此决定在行政协议订立和履行中,应正确区分"行政性"行政违法、"协议性"行政违法以及二者的竞合,并将此作为审理行政协议赔偿案件的前提和基础.行政机关因"行政性"行政违法行为、"协议性"行政违法行为以及二者竞合给协议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分别承担行政赔偿、行政缔约过失或行政违约赔偿责任.其中,行政赔偿以国家赔偿法为依据;行政缔约过失或行政违约赔偿以协议约定和行政法律规范为依据,没有约定和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

王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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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协议 "行政性"行政违法 "协议性"行政违法 违法竞合 赔偿责任

2024

法律适用
国家法官学院

法律适用

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1.116
ISSN:1004-7883
年,卷(期):2024.20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