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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从重处罚条款的法理依据与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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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从重处罚条款的法理依据在于《刑法修正案(十二)》第5条第2款所列的各项情形导致了责任刑的增加.该款的司法适用首先应符合行贿罪的犯罪构成,在此基础上再考虑从重处罚.具体应在本罪所选择的法定刑限度内,以既无从重处罚情节也无从轻处罚情节的刑罚为下限,以增加的责任刑为上限,并在其中基于预防刑的增减来确定刑罚.当入罪条件、法定刑升格条件与本罪从重处罚条款竞合时,为防止对行贿行为的重复评价,若符合入罪条件、法定刑升格条件的情形能决定法定刑选择的,则不再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来考虑.有从重处罚情节的被动行贿人由于其罪责程度较低,应在从重处罚的基础上酌情从轻处罚.当然,若被动行贿人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仅不应从重处罚,而且不应以行贿罪论处.

汪恭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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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刑法修正案(十二) 行贿罪 从重处罚 层次法益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浙江工商大学"数字+学科"重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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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法律适用
国家法官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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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因子:1.116
ISSN:1004-7883
年,卷(期):2024.2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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