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因兼具"行政性"和"协议性",行政相对人就行政协议纠纷提出的赔偿诉讼请求,应以行政协议赔偿诉讼而非行政赔偿诉讼启动救济.相对人诉讼请求可能指向违约赔偿或行政侵权赔偿两种情形,审理中应区分相对人请求权基础并分别按照民事违约责任规范或行政侵权责任规范进行认定.在现有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各类行政协议赔偿情形基础法律关系的情况下,有必要沿着行政协议赔偿案件的推进过程,按照前置效力审查、区分诉讼请求依据、明确归责原则、厘定责任范围的逻辑演进构建结构化审判路径,在类案审理中适时、恰当、准确适用行政及民事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