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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规避技术保护措施行为的刑法定性问题探析——以首例制售盗版"加密狗"侵犯著作权罪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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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规避权利人为保护其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而采取的技术措施行为,伴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被正式纳入到侵犯著作权罪的规制范畴,不仅有利于刑法与著作权法的衔接,扩大对著作权的刑事保护范围,实现刑法对著作权的体系性保护,而且为间接规避技术措施行为独立构罪提供了立法基础.即行为人提供用于避开或者破解权利人技术保护措施的技术手段、解析工具等,即使行为人未直接实施避开或者破解技术措施的侵权行为,但若达到刑法或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或情节严重的标准,仍然可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高卫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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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侵犯著作权罪 技术措施 间接规避行为 盗版"加密狗"

2024

法律适用
国家法官学院

法律适用

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1.116
ISSN:1004-7883
年,卷(期):2024.2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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