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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之疑难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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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施行以来,商品房消费者权利的要件出现了三个方面的变化,即房屋的判断标准从数量转变为以居住为目的;房款的支付从超过50%转变为限时支付全部房款;优先权的对象,从交付房屋扩展到价款返还.商品房消费者在诉讼中要求涤除抵押办理转移登记时,人民法院应结合司法解释的目的、逻辑和优先性的含义,在谨慎审查的基础上支持商品房消费者的诉求.在特殊情形下,虽然被执行人并非开发商,债权人基于善意取得而享有抵押权,但依然不能对抗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

史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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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商品房消费者 抵押权 转移登记 优先权

2024

法律适用
国家法官学院

法律适用

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1.116
ISSN:1004-7883
年,卷(期):2024.2024(11)